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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81號

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鄭雅萍王金龍王本源許秀芬蕭胤瑮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181號

上訴人
連億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家
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頤奕律師
被上訴人
葛里法五世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彥銘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82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號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為葛里法五世社區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之所有權人,7455建號(即該社區地下3 樓停車空間)為7451建號之共用部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約定由上訴人專用。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4 日召開葛里法五世社區109年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討論提案一決議修正之規約(下稱系爭規約),於第2條第4項第2 款規定上開停車空間管理辦法如與該社區管理安全或法令規定有違背時,被上訴人有權要求地下3 樓區分所有權人修正,係為維護社區之管理安全,並無損及上訴人使用該專用部分之權利,亦無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公寓條例)第33條第3項規定。修正系爭規約第4條第7 款規定,限制區分所有權人不得經營如原判決附表所示行業,係為增進公共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核屬私法自治範疇,並無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比例原則,亦非權利濫用。修正系爭規約第17條第4項第4款、第27條第1項第6款,分別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就其與被上訴人間,因積欠管理費或公共基金涉訟敗訴時,應賠償被上訴人因該訴訟案件之支出,以及社區住戶如因違反規約第2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 款之義務,經被上訴人限期催告仍未改正,應按日給付違約金新臺幣1,000 元,係為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義務時之處理方式,並無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第17條第4項第4款雖未約定被上訴人應負擔區分所有權人勝訴時之律師費用,屬私法自治,並無違反平等原則,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第27條第1項第6款雖未約定違約金上限,惟負擔給付義務者得請求法院裁量應否酌減,難認該條款違反比例原則,又主管機關依公寓條例規定,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該條例規定時所裁處之行政罰鍰,與系爭規約約定住戶違反應遵守之義務時應給付之違約金性質不同,上開修正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法理。系爭規約第23條修訂目的,在使被上訴人取得審核住戶申請及裝修期間是否符合該社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之權限,並非限制住戶裝修專有部分之權利,並無侵害區分所有權人專有部分或違反公共秩序之情形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論斷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蕭 胤 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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