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鄭雅萍王金龍王本源許秀芬蕭胤瑮
  •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 當事人
    政鍵實業有限公司許淑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上 訴 人 政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字第280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號,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駁回其請求剔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助字第72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2 月20日作成之分配表,次序10所示執行費債權及次序39、40所示票款債權,被上訴人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375萬6,226元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不利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訴外人采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景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14日更名為采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22日再度更名,下稱采鼎公司)為家族型態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為訴外人謝麗真,實際負責人為其配偶即訴外人賴啟超。賴啟超以采鼎公司投標公共工程,需資金周轉為由,持相關工程契約影本為還款之憑據,以該公司名義,向被上訴人借貸金錢,經被上訴人以其本人或配偶柯榮聰名義,自104年8月間起至106年6月間止,匯款至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四編號甲至己帳戶,或交付現金方式,陸續給付附表二.1.[A] 欄、2.[B]欄、3.[C] 欄所示,以支應采鼎公司相關工程款項,采鼎公司與被上訴人間有借貸合意及交付借款之事實。嗣采鼎公司與被上訴人進行結算,由采鼎公司及賴啟超、謝麗真共同簽發票號依序WG0000000、WG0000000,面額各為 2,100萬元、4,000萬元,到期日106年11月14日、同年月10日之本票各1 紙為清償及借款憑據。被上訴人與采鼎公司間之本票及借款債權債務關係,自屬存在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不利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蕭 胤 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