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政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 上 訴 人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昊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賴建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牟敦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 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自民國100年4月1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並自106年9月起擔任CE產品管理二部專案經理。依上訴人之績效考核辦法,員工須與主管溝通進行設定年度目標,績效考核表之考核項目包含工作目標達成及職能表現,由員工初步自評,再由直接隸屬主管進行初評,初評主管應與受評人為績效面談,並明訂各評等績效之標準定義,績效評核未達要求者(即評等1),始須進行績效改善方案。被上訴人並無上 訴人所指不能勝任工作,或未達評等「1」即績效半數以上未達 工作要求且無改善意願等情形;且上訴人於被上訴人對第1次績 效改善結果仍有爭執,上訴人CE產品管理二部資深經理楊家榮於108年4月23日就被上訴人寄送之第2階段績效改善輔導計畫表格 回覆被上訴人,並表示:「那就先告知HR這個Check list,我們本週三開始執行看看」等語,惟未向被上訴人明確告知第2次績 效改善輔導計畫之時程及內容之情形下,即逕於同年月29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難認 已盡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自非合法。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契約關係存在,及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上訴人所定之獎金發放規則請求上訴人給付薪資、年終獎金、端午節獎金及中秋節獎金,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 請求上訴人按月提繳退休金至其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為有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兩造不爭執事項所謂「被上訴人107年任職於CE 產品管理二部期間,全年年終考評獲得『1』分評價,為最低等級 (最高為「5」分),並為同部門中表現最末者」,係指兩造對 於被上訴人107年年終考評獲得1分評價之客觀事實不爭執,非被上訴人自認其工作績效表現該當於評等1。另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90號、97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之案例事實,均係雇主僅為人 事考評,而非解僱勞工,與本件上訴人以考評結果為解僱依據之情形有別,是原審依勞基法所定解僱事由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認定上訴人解僱不合法,要與雇主對於勞工考核裁量權無涉。再原審既認上訴人於108年4月29日未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其發放108年端午節、中秋節及年終獎金時,被上訴人仍在職,依上訴 人訂定之獎金發放規則,上訴人負有給付義務,與本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80號裁定之案例事實,乃考績獎金等之發放時間在勞工退休之後,勞工已不在職,故不得請領之情形亦有不同,均無從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