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92號 聲 明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威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4月1日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 邦銀行)合併,台北富邦銀行為存續公司,有合併後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台北富邦銀行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