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 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福正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上訴人簡秀宜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世岳為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世岳,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