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禾淞工程有限公司等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更正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禾淞工程有限公司、余季容、廖進添、聯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鍾鳴、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靜洲、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志摩昌彥、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金泉、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松季、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鎮球、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正德、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凃志佶、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泰宏、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松延洋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354號 上 訴 人 禾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 季 容 上 訴 人 廖 進 添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 志 誠律師 上 訴 人 聯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 鍾 鳴 訴訟代理人 王 志 超律師 劉 書 妏律師 參 加 人 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 靜 洲 參 加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張 炳 煌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 金 泉 被 上訴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松 季 被 上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昕 紘 被 上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鎮 球 被 上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 正 德 被 上訴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被 上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 志 佶 被 上訴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泰 宏 被 上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 世 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354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關於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志摩昌諺」之記載,應更正為「志摩昌彥」。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院上開 裁定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關於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志摩昌諺」之記載,係「志摩昌彥」之誤寫,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惠 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