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逾期罰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宗和鋼模有限公司、吳明根、宥建股份有限公司、林楷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567號 上 訴 人 宗和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根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宥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楷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建上字第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 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雖以原判決該部分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遵期於民國107年11月2日簽約後7日 內將系爭工程主要機具及材料進場,迄同年12月3日始將鋁 門窗材料運抵工地,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自107年11 月11日起算至同年12月2日止共15日(被上訴人已自行扣除 週六、日不計入),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按逾期日數乘以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5計付之逾期罰款,核屬 懲罰性違約金性質,且未逾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之上限,並 無違約金之約定過高而應酌減之情形。兩造於系爭契約未經解除或終止前均有依約履行之義務,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施工進度落後而催促其趕工,難認有拋棄逾期罰款請求權之意,被上訴人依約合法權利行使請求逾期罰款,亦無違反誠信原則,難認為權利濫用等情,或原審贅述而與上開認定無關部分,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論斷違法或違反論理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已論述如何認定上訴人違約未於簽約後7日內將系 爭工程主要機具及材料進場之起迄期間之理由,並說明被上訴人係自行將上開遲延期間扣除週六、日不計入,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亦無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漏未斟酌證據之情形;又上訴人行使契約解除權,不得主張原損害賠償之債務因解除權行使而消滅。原審就上訴人抗辯已於108年1月5 日解除系爭契約部分所為論述,無論當否,均不影響被上訴人已發生之逾期違約金請求權。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連 玫 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