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絹、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張慶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蔡國卿、林怡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 上 訴 人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上 訴 人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被 上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 被 上訴 人 林怡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 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 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 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林怡成為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司法事務官,前承辦債權人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聲請對上訴人所有系爭不動產及放置其內之動產為強制執行之事件(105年度司執字第158826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系爭執 行事件第1次至第3次拍賣公告備註欄第9點雖均僅記載:系爭不 動產經最高法院檢察署(已改名為最高檢察署)禁止處分,拍定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仍應待該署同意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後,始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下稱系爭記載),但此係因當時關於民事執行法院就拍定物有無權限代刑事偵審機關塗銷刑事扣押登記之疑義,執行實務尚無定論,自難謂該記載為違法或不當。又上訴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向執行法院陳報,由該公司自行委託訴外人宏邦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估製作之鑑估報告記載系爭不動產鑑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84億2191萬3127元,第1次拍賣公告核定其底價為85億元,已高於上開鑑價結果, 應認與市價相當,且鑑定人估定之價額僅為執行法院核定最低拍賣價格之參考,執行法院不受其拘束,不得謂上開底價之核定違反強制執行法第80條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42點規定。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16日公告 定於108年1月17日進行第1次拍賣,惟未拍定,乃公告改於同年2月14日進行第2次拍賣,仍未拍定,再公告改於同年3月14日進行第3次拍賣,及一律減價20%核定下一次拍賣底價,其程序均符合強制執行法第57條、第82條、第91條第1項、第93條及第113條及注意事項第52點之規定。綜上各節,林怡成既無違背職務之行為,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前段、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不真正連帶給付10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等情,或原審贅述而與上開認定無關部分,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本院109年度台抗字 第348號裁定雖認民事執行法院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前段規定,囑託地政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但該裁定作成於109年3月12日,已在本件第1次至第3次公告拍賣之後,是原審認因執行當時,就遭檢察機關扣押而為禁止處分登記之標的物應如何執行,實務未有定論,林怡成於拍賣公告為系爭記載,並無違法或不當,尚無違背法令可言,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