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
- 上訴人
- 樂天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宣偉
- 訴訟代理人
- 張孟茹律師
- 上訴人
- 韓貿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馥瑜
- 訴訟代理人
- 林至偉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凱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與其他契約爭議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佩琪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佩琪,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自應由陳佩琪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陳佩琪及上訴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