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樂天利有限公司等與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樂天利有限公司、祝宣偉、韓貿開發有限公司、吳馥瑜、新凱資產有限公司、陳佩琪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 上 訴 人 樂天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宣偉 訴訟代理人 張孟茹律師 上 訴 人 韓貿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馥瑜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被 上訴 人 新凱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與其他契約爭議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佩琪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陳佩琪,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自應由陳佩琪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陳佩琪及上訴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鄭 涵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