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王珍家(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等與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王珍家、)、新北市政府、侯友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843號 上 訴 人 王珍家(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Kinnison Tien Ma(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Alisia Tien Mar(即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被 上訴 人 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珍家、Kinnison Tien Ma、Alisia Tien Mar為上訴 人馬尚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馬尚仁於上訴本院後之民國112年11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珍家、KinnisonTien Ma、Alisia Tien Mar(下稱王珍家等3人),有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書等附卷可稽。王珍家等3人迄未依 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