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909號
- 上訴人
- 吳俗霈
- 被上訴人
- 鄒曦誼(原名鄒圳麗)
- 訴訟代理人
- 陳鈺盛律師
- 被上訴人
- 醇萃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7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111年度台聲字第2205號裁定駁回,已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