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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

一、台 洋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鄭雅萍張競文蕭胤瑮賴惠慈王本源

上訴人
洋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宏
訴訟代理人
吳佩雯律師
被上訴人
林榮祥
訴訟代理人
洪楷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2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及第471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將林榮祥併列為被上訴人(另一被上訴人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院另為裁定),惟其上訴聲明對林榮祥未有任何請求,上訴理由狀亦未表明對林榮祥上訴之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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