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955號
- 上訴人
- 洋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宏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雯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榮祥
- 訴訟代理人
- 洪楷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2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及第471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將林榮祥併列為被上訴人(另一被上訴人群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院另為裁定),惟其上訴聲明對林榮祥未有任何請求,上訴理由狀亦未表明對林榮祥上訴之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