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蔡季㚬、賴雅雯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 上 訴 人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被 上訴 人 賴雅雯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9月2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11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所論斷:兩造於民國108年7月8日簽訂承攬業 務合約書,約定由被上訴人承攬上訴人所代銷之合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新公司)「○○○○」建案(下稱系爭建案)銷售業務, 並按被上訴人實際銷售總金額之0.5%計付其個人獎金,倘被上訴人持續服務至系爭建案銷售完畢或上訴人與合新公司終止代銷契約時,另再加發實際銷售總額0.5%之獎金予被上訴人(下稱系爭 獎金約款)。被上訴人持續為上訴人提供銷售服務至108年7月31 日上訴人與合新公司終止代銷契約時止,履約期間完成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系爭建案18戶房屋,銷售總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億4,815萬元。依系爭獎金約款,被上訴人得於合新公司 核撥銷售佣金予上訴人時,領取如附表「個獎」、「加發獎金」欄所示之獎金合計514萬2,100元。合新公司已結算前開18戶之佣金予上訴人,扣除上訴人已給付之233萬8,950元,被上訴人尚得依系爭獎金約款請求上訴人給付280萬3,150元(514萬2,100元-233萬8,950元)本息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 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