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飛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資明、王煌樟、郭文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308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飛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明 被 上訴 人 王煌樟 上 列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被 上訴 人 郭文達 林雍荏 張進坐 陳光隆郭燕妃(兼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陳芊彣(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陳昱安(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陳百傳(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鍾明鈺 黃俊欽 林暐鈞 南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家駒 被 上訴 人 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恒光 被 上訴 人 胡炳祥 陳學忠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潘金美 曾祐詮(原名曾峙銘)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衍輔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良平 李永裕 潘秋萍 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特別代理人 彭德財 被 上訴 人 王龍一 黃筱玲曾俊崑 簡志宏黃勝福 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勝 上 列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陳映良律師 李育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8號),因被上訴人陳錦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燕妃、陳芊彣、陳昱安、陳百傳為被上訴人陳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陳錦在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8號判決前,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郭燕妃、陳芊彣、陳昱安、 陳百傳,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可憑,業據其等具狀聲明承受,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