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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一、台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袁靜文陳靜芬石有為許秀芬林金吾

  • 當事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飛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煌樟郭文達林雍荏張進坐陳光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308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飛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明 被 上訴 人 王煌樟 上 列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被 上訴 人 郭文達 林雍荏 張進坐 陳光隆郭燕妃(兼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陳芊彣(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陳昱安(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陳百傳(陳錦之承受訴訟人) 鍾明鈺 黃俊欽 林暐鈞 南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家駒 被 上訴 人 皇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恒光 被 上訴 人 胡炳祥 陳學忠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潘金美 曾祐詮(原名曾峙銘)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衍輔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良平 李永裕 潘秋萍 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特別代理人 彭德財 被 上訴 人 王龍一 黃筱玲曾俊崑 簡志宏黃勝福 聯捷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勝 上 列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陳映良律師 李育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8號),因被上訴人陳錦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燕妃、陳芊彣、陳昱安、陳百傳為被上訴人陳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陳錦在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8號判決前,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郭燕妃、陳芊彣、陳昱安、 陳百傳,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可憑,業據其等具狀聲明承受,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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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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