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王本源、李寶堂、鄭純惠
- 法定代理人張世娟、謝繼茂
- 上訴人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488號上 訴 人 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娟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 上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 許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智慧財產法院(現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7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又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18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現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由林洲富法官以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智財法院以102年度民專上字第35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485號判決廢棄發回,智財法院以104年度民專上更 (一)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於更二審程序進行中,由法官汪漢卿、熊誦梅、曾啓謀於民國108年8月6 日裁定本件於智財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0 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下稱系爭停止裁定)。嗣法官汪漢卿、曾啓謀及曾參與第一審判決之林洲富於109年8月5 日以裁定撤銷系爭停止裁定(下稱系爭撤銷停止裁定)。旋原審於109年8月27日、109年12 月31日由法官汪漢卿、林欣蓉、曾啓謀以裁定指定曾啓謀為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於109年12月31日行言詞辯論後為判決(見原審卷二41頁、55頁、231頁、235 頁以下)。查系爭撤銷停止裁定,既由為第一審判決之林洲富法官參與(見原審卷二41頁),自屬當然違背法令,系爭停止裁定不能認為已被合法撤銷,原審於訴訟程序裁定停止間,仍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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