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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王本源李寶堂鄭純惠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488號

上訴人
達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娟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

      許家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智慧財產法院(現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7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又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18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現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由林洲富法官以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智財法院以102年度民專上字第35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485號判決廢棄發回,智財法院以104年度民專上更 (一)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2466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於更二審程序進行中,由法官汪漢卿、熊誦梅、曾啓謀於民國108年8月6 日裁定本件於智財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0 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下稱系爭停止裁定)。嗣法官汪漢卿、曾啓謀及曾參與第一審判決之林洲富於109年8月5 日以裁定撤銷系爭停止裁定(下稱系爭撤銷停止裁定)。旋原審於109年8月27日、109年12 月31日由法官汪漢卿、林欣蓉、曾啓謀以裁定指定曾啓謀為受命法官調查證據,於109年12月31日行言詞辯論後為判決(見原審卷二41頁、55頁、231頁、235 頁以下)。查系爭撤銷停止裁定,既由為第一審判決之林洲富法官參與(見原審卷二41頁),自屬當然違背法令,系爭停止裁定不能認為已被合法撤銷,原審於訴訟程序裁定停止間,仍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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