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一、台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廣偉投資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49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 心 悌 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 上訴 人 廣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上訴人 陸 泰 陽 被 上訴 人 馮 國 賓 辜 瑞 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 昆 忠 李 金 山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 元 瑞 賴 榮 光 蘇 怡 仁 李 久 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被 上訴 人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上訴人 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正一) 法定代理人 李 久 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 麗 生 林 大 揚 何 秀 貞 李 竹 婷 李 柏 毅 (上列三人為李麗裕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 潤 泰 黃徐玉花 林 武 俊 陳 永 聰 被 上訴 人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賴 永 吉 被 上訴 人 鄭 憲 修 曾 國 富 上 列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律師 被 上訴 人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 玫 君 被 上訴 人 紀 敏 滄陳 靜 宜 上 列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宜慶律師、林玫君分別為被上訴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應由何秀貞、李竹婷、李柏毅為李麗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68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已分別變更為林宜慶律師、林玫君,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5 號裁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等影本可稽,應各由林宜慶律師、林玫君為該公司、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另被上訴人李麗裕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被上訴人何秀貞、李竹婷、李柏毅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現戶全戶)、繼承系統表可稽,應由上開3人為李麗裕之承受 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