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493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 心 悌
- 訴訟代理人
- 林青穎律師
- 被上訴人
-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宜慶律師
- 被上訴人
- 廣偉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被上訴人
- 陸 泰 陽
- 被上訴人
- 馮 國 賓
- 被上訴人
- 辜 瑞 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被上訴人
- 蔡 昆 忠
- 被上訴人
- 李 金 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春榮律師
- 被上訴人
- 呂 元 瑞
- 被上訴人
- 賴 榮 光
- 被上訴人
- 蘇 怡 仁
- 被上訴人
- 李 久 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文進律師
- 被上訴人
-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
- 被上訴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被上訴人
- 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正一)
- 法定代理人
- 李 久 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玉珍律師
- 被上訴人
- 李 麗 生
- 被上訴人
- 林 大 揚
- 被上訴人
- 何 秀 貞
- 被上訴人
- 李 竹 婷
- 被上訴人
- 李 柏 毅 (上列三人為李麗裕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 潤 泰
- 被上訴人
- 黃徐玉花
- 被上訴人
- 林 武 俊
- 被上訴人
- 陳 永 聰
- 被上訴人
-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賴 永 吉
- 被上訴人
- 鄭 憲 修
- 被上訴人
- 曾 國 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婉菁律師
- 被上訴人
-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 玫 君
- 被上訴人
- 紀 敏 滄
- 被上訴人
- 陳 靜 宜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宜慶律師、林玫君分別為被上訴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應由何秀貞、李竹婷、李柏毅為李麗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68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已分別變更為林宜慶律師、林玫君,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等影本可稽,應各由林宜慶律師、林玫君為該公司、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另被上訴人李麗裕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被上訴人何秀貞、李竹婷、李柏毅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現戶全戶)、繼承系統表可稽,應由上開3人為李麗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