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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493號

一、台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上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 心 悌
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律師
被上訴人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上訴人
廣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上訴人
陸 泰 陽
被上訴人
馮 國 賓
被上訴人
辜 瑞 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被上訴人
蔡 昆 忠
被上訴人
李 金 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被上訴人
呂 元 瑞
被上訴人
賴 榮 光
被上訴人
蘇 怡 仁
被上訴人
李 久 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被上訴人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兼被上訴人
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正一)
法定代理人
李 久 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被上訴人
李 麗 生
被上訴人
林 大 揚
被上訴人
何 秀 貞
被上訴人
李 竹 婷
被上訴人
李 柏 毅 (上列三人為李麗裕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上訴人
王 潤 泰
被上訴人
黃徐玉花
被上訴人
林 武 俊
被上訴人
陳 永 聰
被上訴人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賴 永 吉
被上訴人
鄭 憲 修
被上訴人
曾 國 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律師
被上訴人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 玫 君
被上訴人
紀 敏 滄
被上訴人
陳 靜 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8年度金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宜慶律師、林玫君分別為被上訴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應由何秀貞、李竹婷、李柏毅為李麗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68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已分別變更為林宜慶律師、林玫君,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5號裁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等影本可稽,應各由林宜慶律師、林玫君為該公司、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另被上訴人李麗裕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被上訴人何秀貞、李竹婷、李柏毅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現戶全戶)、繼承系統表可稽,應由上開3人為李麗裕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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