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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60號

一、台 凱炬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徐玉等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一部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鄭純惠高榮宏王金龍蕭胤瑮李瑜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560號

上訴人
凱炬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蔡苑宜律師
被上訴人
徐 玉

      張仁淙

      謝沛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 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字第125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原法院上開判決關於被上訴人徐玉、張仁淙、謝沛珉本案勝訴部分,並未提起上訴,則其對該判決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所為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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