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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07號

請求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邱璿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707號

上訴人
黃憶晴
上訴人
林嘉筠
上訴人
林嘉鋒
上訴人
林嘉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廷興律師
被上訴人
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鐸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字第125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 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於民國97年8 月間承攬訴外人臺北市政府停車管理工程處(下稱臺北市停管處)之建國停車場工程,再將其中控制室RC建築土木工程、緊急扣押及對講系統、中央監控整合管理系統、電力及消防系統等工程等(合稱系爭工程)轉包予訴外人洺督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洺督公司),因而與洺督公司簽訂系爭97年契約,約定工程總價款新臺幣(下同)2099萬6000元,洺督公司並簽發面額209萬9600 元、發票日與到期日均為空白、以法定代理人林朝陽(108年9月19日死亡,上訴人於原審已聲明承受訴訟)為保證人之系爭本票,交付被上訴人作為履約保證金,授權被上訴人填載發票日及到期日。嗣因被上訴人將系爭工程中之控制室RC建築土木工程轉包予訴外人品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遂於99年9月1日與洺督公司簽訂系爭99年契約,約定工程總價為1815萬9531元,洺督公司及林朝陽均同意將系爭本票轉作該契約之履約保證金,系爭97年契約內容已因系爭99年契約之簽訂而變更,洺督公司僅負有提供相當於系爭99 年契約總價10%即181萬5953 元履約保證金之義務,林朝陽亦於此範圍內負票據保證責任。系爭本票經被上訴人依洺督公司之授權填載發票日、到期日,其效力及於洺督公司,而為有效之票據。被上訴人承攬建國停車場工程,因辦理2 次複驗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致其繳納之履約保證金536萬8000 元遭臺北市停管處沒收而受有損害,洺督公司應就其中68.7%即368萬7816元負賠償責任,惟林朝陽僅就其中181萬5953 元負票據保證責任。從而,被上訴人依票據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林朝陽之繼承人即上訴人在繼承林朝陽遺產範圍內,給付181萬5953元及自票據到期日即100 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等情,或原審贅述而與上開認定無關部分,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依法提示系爭本票,自不得行使票據權利等語,乃其於上訴本院後提出之新防禦方法,依上揭說明,非本院所得審酌,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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