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明棋股份有限公司、許明德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901號上 訴 人 明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德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律師 楊偉聖律師 被 上訴 人 宇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軒宇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被 上訴 人 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序霖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家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 重上字第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 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 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 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訴外人曾忠信、曾子娟(下稱曾忠信2人)原持有上訴人全部股份,並原任 上訴人董事;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下以附表各編號分稱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原登記為上訴人名義,嗣依序於民國107年10月9日、同年月31日、同年11月6日各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楊家為、宇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叡公司)、鳳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翔公司);又第三人陳苡銜於110年間經法院拍賣程序, 拍定取得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所有權。綜觀證人周美靜、石結安 、吳振復之證述及系爭持股轉讓契約書、錄音譯文等證據資料,訴外人保利都股份有限公司、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原欲向上訴人購買總面積4295坪之11筆不動產及停車位(下合稱4295坪不動產),因節稅考量,乃於107年8月7日與曾忠信2人簽立系爭持股轉讓契約書,約定渠等以購得上訴人全部股份代之,4295坪不動產以外包括系爭不動產在內之其他資產,仍屬曾忠信2人所有。 時任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周美靜因會計師建議應於107年10月30日 上開股權轉讓交割日前移轉、處分系爭不動產,以符合會計原則,乃經曾忠信2人同意,以上訴人為出賣人名義,分別於107年8 月17日、同年月29日、同年9月8日依序將附表二編號1至3之不動產出售,並陸續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符合系爭持股轉讓契約書之約定,非出於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均屬有效。上訴人於107 年12月22日股東、董事悉數更異後,否認周美靜與被上訴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及其物權移轉行為為真正,洵無足採。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請求宇叡公司 、鳳翔公司分別塗銷附表二編號2、3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返還各該不動產,暨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楊家為賠償因 無法返還附表二編號1不動產之損害新臺幣593萬9368元本息,為無理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