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275號抗 告 人 優你康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政 代 理 人 唐鈺珊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光罩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110年度商非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主張:伊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抗告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抗告人前與第三人栢興資本有限公司(下稱栢興公司)合資成立香港優你康光學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優你康公司),由該合資公司轉投資成立福建優你康光學有限公司(下稱福建優你康公司),約定抗告人協助規劃、營運並提供技術訓練等;嗣福建優你康公司因建廠所需與設備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下稱採購契約),該設備供應商另與抗告人簽訂設備開發合約(下稱開發契約),由抗告人提供設計規劃之專案技術、機器設備等。抗告人已依約履行,詎其於財務報告將已收取款項及應收款列為開發契約負債,復發布重大訊息稱福建優你康公司與設備供應商重新議定設備價格,影響開發契約之內容及總價等語,其詳情如何事關股東權益,有檢查抗告人如原裁定附表檢查文件範圍所示文件(下稱系爭文件)之必要等情,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向原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原法院以:按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抗告人為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為持有抗告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抗告人與栢興公司合資成立香港優你康公司,由香港優你康公司轉投資成立福建優你康公司,約定由抗告人提供福建優你康公司組織架構設計及營運方案等,並將現有之生產隱形眼鏡技術、專利及商標無償授權其使用。嗣福建優你康公司與設備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抗告人另與設備供應商簽訂開發契約。抗告人於民國110年9月3 日發布重大訊息,說明其於110年6月30日、109年12月31日、109年6月30日、108年12月31日止,依開發契約已收取款項依序新臺幣(下同)4億4,392萬2,000元、4億4,392萬2,000元、4億4,392萬2,000元、2億4,195萬1,000元,尚有部分款項未收取,因未完成履約義務,列於財務報告之合約負債項下;福建優你康公司於同年1 月間與設備供應商重新議定價格,採購價格降幅約23.75%,可能影響開發契約之服務內容及總價,待雙方重新議定契約內容後另行公告等語(下稱系爭重大訊息),有抗告人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109年度及108年度、110年及109年第二季(下稱系爭財務報告)、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之重大訊息在卷可憑。審酌系爭財務報告及系爭重大訊息內容,無從知悉採購契約與開發契約之關聯性,各該契約之內容、履約情形,上開已收款項何以得列為合約負債,開發契約有何重新議定內容之必要;抗告人提出之第三人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函,係回覆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關於109 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說明,非公開揭露於抗告人之財務報表或年報;抗告人110年第2季財務報告將開發契約收取款項列為合約負債金額,是否有據,尚有疑義;檢調機關偵查刑事犯罪嫌疑,金融監督機關監督公司治理,與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文件,其目的各有不同;檢查人針對公司業務有關之帳目、財產情形進行實質勾稽審核,與會計師就公司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報告及說明,亦有不同,為保障股東權益,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證據之能力等情,認相對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有其必要,且無濫用權利情事。抗告人抗辯:伊之財務報表均經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相對人未先向伊要求澄清,且已就同一事實向檢調單位、金融監督機關提出檢舉,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尚不足採。爰以裁定選派黃煌達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抗告人之系爭文件,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4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