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4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640號
- 抗告人
-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桂燕
- 抗告人
- 洪俊聖
上列抗告人因與張簡麗美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所提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69 號刑事判決、高雄市大寮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不能認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人提起抗告,所提高雄市政府民國111年5月19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不足以釋明其已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付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