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會籍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697號抗 告 人 企元貿易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卿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等間請求確認會籍等事件,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等,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1089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與第一審共同原告蘇卿彥與相對人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相對人公會)、周天賞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9 年度訴字第6028號請求確認會籍等事件,抗告人不服臺北地院所為判決,向原法院提起上訴,求為㈠確認通越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為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百甫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愛力兒有限公司、大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利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鉛錫工廠有限公司、鶴霖企業有限公司、通越有限公司、超能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青春股份有限公司、三和鎮實業有限公司、強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兆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東領企業有限公司、奇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東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海藝珊瑚珠寶有限公司、華峻企業有限公司、允陞企業有限公司、忠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紅豆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變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偉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福增企業有限公司、青春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越建材等28家公司)於相對人公會之會籍即會員資格無效。㈡相對人應共同給付抗告人及蘇卿彥新臺幣(下同)62萬元本息。㈢確認相對人公會民國108年2月15日相對人公會第2屆第2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108年5月22日第3屆第1 次會員代表大會關於研究費決算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㈣ 相對人公會第3屆理監事或其代表之公司應賠償相對人公會85萬元本息。原法院以:抗告人及蘇卿彥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上開聲明第㈠項請求確認通越建材等28家公司會員資格無效,共有28項訴訟標的,各項標的與聲明第㈢項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均屬因財產權起訴,且所表彰經濟利益無從計價,各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該第㈠、㈢項依序為4,62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8=4,620萬元)、165萬元;第㈡、㈣項訴訟標的之價額依 序為62萬元、85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4,932 萬元(計算式:4,620萬元+62萬元+165萬元+85萬元=4,932 萬元)。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雖謂:伊請求確認會籍無效,與財產權無關,相對人之書狀亦記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 147萬元等語。惟查抗告人請求確認相對人公會會員資格無效,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及下級法院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拘束。抗告意旨執是指摘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又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不得抗告。原裁定關於命補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為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一部為不合法,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4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