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5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51號
- 抗告人
- 王興華
王興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聯淡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提起追加之訴,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6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駁回其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該裁定係於民國111年3月2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期間自翌日起算至同年4月6日屆滿(扣除在途期間5 日),抗告人遲至同年4月8日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二、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