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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5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提起追加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高榮宏胡宏文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751號

抗告人
王興華

      王興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聯淡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提起追加之訴,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6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駁回其追加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該裁定係於民國111年3月2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期間自翌日起算至同年4月6日屆滿(扣除在途期間5 日),抗告人遲至同年4月8日始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二、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5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提起追加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