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34號
- 抗告人
- 王興華
王興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聯淡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聯淡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追加之訴,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