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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3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秀貞陳婷玉毛彥程

抗告人
王興華

王興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聯淡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聯淡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追加之訴,對於民國111年3月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34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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