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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863號

請求解除僱傭關係等聲請補充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徐福晋邱璿如

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梁家茜等間請求解除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1年度勞聲字第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以法院對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本件抗告人主張:原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2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已認定相對人賴清祥違反其於民國99年4月6日簽立之切結書,自應為伊勝訴之判決,即廢棄第一審判決,判命㈠賴清祥將訴外人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下稱立中大飯店)出資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訴外人黎安商旅有限公司(下稱黎安商旅)出資額40萬元及經營權移轉予伊,㈡賴清祥將立中大飯店及黎安商旅董事長變更為伊,㈢賴清祥將訴外人賴水生移轉之立中大飯店股份移轉登記予伊,㈣確認立中大飯店與相對人梁家茜間之僱傭關係自105年9月9日起不存在,㈤梁家茜給付伊294萬6960元本息,㈥禁止梁家茜至立中大飯店、黎安商旅任職;㈦賴清祥將名下不動產等移轉予伊,㈧梁家茜將110年11月8日「陳報林弘忠地址及補正被告等名下資產狀」

附表所示(梁家茜)動產及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伊(㈠至㈧合稱系爭請求)等情,爰聲請就原判決上開裁判脫漏部分自為補充判決。

原裁定以:原判決已就系爭請求之訴訟標的逐一敘明不應准許之理由,並無脫漏。至於抗告人於聲請書狀中所載各節,核屬其請求有無理由之問題,非屬裁判脫漏,其聲請補充判決,與首開規定不符,爰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63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解除僱傭關係等聲請補充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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