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7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277號
111年度台聲字第1283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力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739號、第74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39號、第74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均於民國110年6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9月16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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