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374號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6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以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629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該裁定於民國110年7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8月16 日(因末日為週日,以次日代之)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9月20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