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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17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陳靜芬許秀芬石有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417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皇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本院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2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 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3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於民國110 年8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9月2日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9 月27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復未於再審聲請狀內表明其再審事由係發生或知悉在後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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