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曾彭瑞杏
吳 溪 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彭金勝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431號
吳 溪 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彭金勝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