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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14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邱璿如徐福晋蘇芹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14號

聲請人
台灣賽孚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曾冠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89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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