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強制執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 法定代理人黃玉華
- 原告高坑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21號聲 請 人 高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萬金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強制執行再抗告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12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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