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
- 聲請人
-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衍禎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主文欄應更正為「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即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事件各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