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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27號

一、台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陳玉完周舒雁黃書苑游文科陳麗玲

聲請人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禎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主文欄應更正為「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即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事件各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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