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39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俊宏即故事源起工作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2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