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72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陳亭盈 陳凱惠 陳子瑜 陳淑娟 陳博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普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事件(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4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