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58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86號
- 聲請人
- 弘邦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佑寧
上列聲請人因與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615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6 年度建上字第6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615號判決廢棄發回,嗣經臺中高分院以109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64號判決命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4%,餘由聲請人負擔,該判決未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告確定。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就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5號事件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3 萬元,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