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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04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鄭雅萍滕允潔王金龍王本源蕭胤瑮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04號

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3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3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04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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