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79號聲 請 人 都會叢林電子遊戲場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文煌 聲 請 人 旺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信旦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神慈秀明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72號、110 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87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