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違約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鄭雅萍、滕允潔、王本源、蕭胤瑮、王金龍
- 當事人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93號聲 請 人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蔡秀玲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3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王 金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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