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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87號

請求給付報酬等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鄭雅萍王金龍蕭胤瑮許秀芬王本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87號

聲請人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智
聲請人
聯新國際管理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禎
聲請人
張煥禎即聯新國際醫院
共同代理人
顏南全律師

      劉介民律師

      李佳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恒斌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故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法院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依上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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