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等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鄭雅萍、王金龍、蕭胤瑮、許秀芬、王本源
- 當事人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聯新國際管理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張煥禎即聯新國際醫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87號聲 請 人 立德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智 聲 請 人 聯新國際管理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禎 聲 請 人 張煥禎即聯新國際醫院 共同代理人 顏南全律師 劉介民律師 李佳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恒斌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聲請再審,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故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法院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再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20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裁定駁回,依上說明,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蕭 胤 瑮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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