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0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06號
- 聲請人
- 許昭舜
上列聲請人因與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6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524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0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6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524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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