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書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許昭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06號聲 請 人 許昭舜 上列聲請人因與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86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524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