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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64號

請求減少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謝說容黃書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64號

聲請人
進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顯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俊同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15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該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99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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