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64號聲 請 人 進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顯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俊同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171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15 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該院以110年度上更一字 第199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