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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71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張競文方彬彬陳麗芬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71號

聲請人
亘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江光宗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陳 麗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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