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假扣押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SAPURA 3500 LTD.、Ahmad Zakirrudin Mohamed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96號聲 請 人 SAPURA 3500 LTD. 法定代理人 Ahmad Zakirrudin Mohamed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54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9號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