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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96號

一、台 SAPURA 3500 LTD.等與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假扣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聲請再審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王本源高榮宏李瑜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896號

聲請人
SAPURA 3500 LTD.
法定代理人
Ahmad Zakirrudin Mohamed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允能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1年度抗字第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認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者,對於該抗告法院裁定聲請再審,應專屬原抗告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下稱抗告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以111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下稱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聲請人對抗告法院裁定及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關於對抗告法院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應專屬為裁定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對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另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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