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即、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38號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鐸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黃憶晴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111年度台上字第707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