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949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蕭 胤 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