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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27號

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再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高榮宏胡宏文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27號

聲請人
謝鴻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敏間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裁定(111 年度台聲字第17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1 年度台聲字第171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表明非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因依其提出陳報狀之內容,不涉其他法定救濟程序,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之內容,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2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再審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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