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徐福晋
- 法定代理人陳碧玉
- 原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7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吳鎔榮與被上訴人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扶助上訴人吳鎔榮,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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