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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089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許秀芬陳靜芬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東電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 7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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