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方彬彬、陳靜芬
- 被上訴人蔡麗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17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蔡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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