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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方彬彬陳靜芬

  • 被上訴人
    蔡麗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217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蔡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寶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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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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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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